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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62********,汉族,文盲,住焦作市中站区**村,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4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1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焦作市风神小区内,将赵某某放在风神小区4号楼东单元口的一辆黄色双鹿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185元。

2、2019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焦作市焦东南路1号院内,将刘某某放在小区5号楼3单元口的一辆黑色雅度牌小三轮老年代步电动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173元。

3、2019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焦作市健康路中央医院南狮涧安置小区内,将和某某放在三号楼1单元口的黄色永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000元。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购车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搜查、扣押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根菥

代检察员:刘松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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