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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中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9********,高中毕业,现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沟**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H6N***号小型普通客车经焦作市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主路口处时,与蔺某某驾驶的豫HT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87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2019年1月31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焦南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蔺某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6.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营军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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