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零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VD****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护堤路绿榕南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潮州市公安局交警市区三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孙某甲送检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
被告人孙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8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曼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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