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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9日侦查机关补查报。其间,本院于3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县、市、省国家机关领导,可以帮忙“跑关系”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嫌疑人杨某某从轻处理为由,先后5次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33万元,所骗得赃款均用于自己吃喝、赌博及偿还债务。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嫌疑人杨某某“跑关系”,虚构自己将2万美金送给了本县主要领导为由,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黎某某索要钱财共计8万元。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黎某某,虚构自己在省、市有关系可以让杨某某监外执行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黎某某10万元。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害人黎某某,告知杨某某监外执行一事需到省国家机关“跑关系”,找被害人黎某某索要10万元。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黎某某,虚构自己其“关系”已找好,须先交纳杨某某案件中3万元罚款才能出来为由,向被害人黎某某索要3万元。

5、2019年9月1日、2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帮杨某某办手续需要用钱为由,通过微信先后2次向被害人黎某某索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黎某某经济损失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认识国家机关领导,可以帮忙“跑关系”为案件从轻处理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文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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