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0********,汉族,大专文化,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街**号,住应城市**街**街**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因欠高利贷被人逼债,明知还有其它无力归还的债务,仍于2013年7月29日以自家的猪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两本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借款30万元后偿还所欠高利贷。
2019年5月14日,被害人郑某某收到被告人李某甲前夫吴某某还款15万元并与其达成还款协议,出具谅解书,2019年12月20日,被害人郑某某收到被告人李某甲所欠剩余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虚假房产证2本;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委托书、还款协议、谅解书、离婚协议书、企业基本信息、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国农业银行协助查询、扣划、冻结、登记簿、执行裁定书、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肖建雄、徐某某、黄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荣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7页。
3.虚假房产证2本。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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