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钱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从巴东县沿渡河出发往官渡口万流方向行驶,当日11时20分许,行驶至官渡口镇大坪村路段时,钱某某弯腰捡手机导致车辆失控,将路边行人吴某某撞倒受伤,被害人吴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身份信息证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自行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刑)鉴(尸检)字[2019]060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老年人吴某某死亡,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案发后,留在案发现场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永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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