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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27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淮阳县,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郑集乡某村某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初,七里河行政村东组村民自发修建本村下水道,途径被告人徐某某家时,徐某某以其家中宅基地没有分够为由,多次找到组织修建下水道的徐某灵等人要宅基地没有分够的补偿钱,不给钱不让修建下水道。后徐某灵给徐某某15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徐某灵陈述;

4.证人徐某山、李某玲、徐某平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故滋事,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认罪认罚,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阳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孟炳吾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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