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8********,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农场**村。2019年9月1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跟叶某某在定安县和平南路**烧烤园吃烧烤并喝酒,后冯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定城镇潭揽路往供电局方向行驶,2019年9月14日01时10分,在定安县**线29KM路段,被执勤的定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传唤至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随后交管大队民警将冯某某带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用于检验。
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其酒精浓度为98mg/100ml。
经查,被告人冯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血液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初步鉴定意见通知书;
4.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世培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定安县**镇**农场**村;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涉案财物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依法移送法院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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