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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浚县善堂镇邢坊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下午,在浚县善堂镇邢坊村,被告人邢某某因浇地与被害人邢某甲发生争执,后用钳子和木棍将邢同真头部打伤。经鉴定,邢某甲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1日,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只

张海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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