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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街**,现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闲聊”APP上建立聊天群,由王某某负责聊天群日常管理,提供房卡,组织人员以“麻将”的形式在“佛手在线”APP上赌博,并从中抽头,单某某抽头获利8元。现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200984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归案,其归案后退出赃款人民币75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一张、资金流水光盘一张;

4.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洪某某、吴某某、韦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晨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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