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2016年初至2018年初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将投注金额上报至姚某甲处(另案处理)。据统计,被告人姚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0000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姚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5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妫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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