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默往APP组建群聊,组织群成员陈某某、雷某某、邹某某等人利用游戏茶苑APP软件进行赌博。黄某某通过购买房卡开设广东麻将网络房间,以1游戏分计赌资10元、八盘一局的方式进行赌博,再从每局获利最多者处抽取10元“房费”的形式抽头获利,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732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暂扣款票据、随案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明细;
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安当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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