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7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安喜门*院603*室。2015年7月14日因违法被伊滨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但因未满18周岁拘留不执行。2019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C773S3牌棕色纳智捷轿车行驶至洛阳市老城区中州路与北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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