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浦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阿XX,男性,新疆洛浦县人,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419XX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浦县XX镇XXX村XXX号,有前科。
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浦县人民法院判为有期徒刑6个月并缓期执行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浦县人民法院判为有期徒刑10个月并缓期执行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洛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洛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洛浦县公安局逮捕,目前羁押于洛浦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下午17点左右,被告人阿XX利用没人的机会偷走了洛浦县XXXX乡XXX村民被害人阿XX在家门口插着钥匙停放的斗尕尔牌红色三轮电动车后驾驶到洛浦县巴什恰帕勒村蓝天幼儿园对面的阿XX的《白天马》电动车销售维修店后,与店主阿XX商定以2700元价格将斗尕尔牌红色三轮电动车卖给阿XX,店主阿XX先将2400元现金给被告人阿XX,剩下的300元等拿到电动车合格证书后再支付。破案后斗尕尔牌红色三轮电动车归还被害人阿XX。被告人阿XX未退还店主阿XX的2400元损失。
洛浦县物价局以(2020)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被偷的斗尕尔牌红色三轮电动车价格为3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洛浦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洛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浦县人民法院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检察员:塔XX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洛浦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检察卷1册、公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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