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址洛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杨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生于2003年**月**日,案发时未满16周岁)三人预谋偷配被害人韩某某摩托车钥匙然后将车盗走。5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韩某某在洛南县古城镇游玩时,杨某乙以借韩某某摩托车去灵口镇接人为由,借到该韩的摩托车,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趁机偷配了摩托车钥匙。同月5日晚20时许,李某某、杨某乙发现韩某某的桃红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洛南县**中心门前,二人给杨某甲打电话告知其准备偷车,杨某甲未反对,后李某某、杨某乙用偷配的钥匙将韩某某的摩托车偷走,当晚李某某、杨某乙驾驶该被盗摩托车到灵口镇将杨某甲接到古城镇。次日,三人在古城镇**维修店对被盗摩托车进行改装,将车身喷成黑色,并更换了新烟囱,后又在洛南县**车行更换了车锁。在洛南县城关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三人后,为了掩饰其犯罪行为,三人又到车行开具虚假购车发票一张,企图逃避打击,后被民警识破将被盗摩托车当场扣押。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创新牌200型两轮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6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创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2.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购车发票、价格认证书等书证;3.证人邢某某、苏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另案处理的李某某、杨某乙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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