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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舒*,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新疆泽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泽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舒*与朋友在宁建公司食堂吃饭,期间饮用白酒,23时左右又去ktv饮用红酒。2019年3月19日1时10分,舒*驾驶号牌为新A****9小型轿车,行驶至泽某某法桐东门前面路段时,被巡逻的泽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泽某某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舒*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常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人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舒*的身份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舒*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传唤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 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064G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大炜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舒*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卷、检察卷一卷、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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