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亓某甲(绰号“小猴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村,现住**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11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街**街**号,现住**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亓某甲、张某某、冯某某、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7日至2010年2月25日)。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出示案件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开世杰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大埠头村北存沙九车,合计270方,经鉴定,价值24300元;
2.2019年3月5日夜至6日凌晨,被告人亓某甲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花汝忠(另案处理)、吕始伟(另案处理),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大埠头村北存沙七车,合计252.5方,经鉴定,价值22725元;
3.2019年3月20日夜至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伙同被告人花汝忠(另案处理)、吕始伟(另案处理),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纪家庄村村北空地存沙五车,合计145方,经鉴定,价值174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亓某甲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亓某丙存放于泰安市岱岳区范镇09公路郑家寨子路段路西空地上的存沙五车,合计150方,经鉴定,价值240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亓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亓某丙存放于安市岱岳区范镇09公路郑家寨子路段路西空地上的存沙一车,合计30方,经鉴定,价值4800元;
6.2019年4月24日夜至25日凌晨。被告人亓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王某某,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亓某丙存放于泰安市岱岳区范镇09公路郑家寨子路段路西空地上的存沙三车,合计90方,经鉴定,价值14400元;
7.2019年4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被告人亓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王某某,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大埠头村北存沙六车,合计180方,经鉴定,价值16200元;
8.2019年5月6日夜至7日凌晨。被告人亓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屈某某、王某某,雇用装载机、自卸货车,盗窃亓某丙存放于泰安市岱岳区范镇09公路郑家寨子路段路西空地上的存沙一车,合计73.66吨,即合计46.037方,价值7366元,被亓某丙等发现,被告人亓某甲等逃走,被盗一车砂被亓某丙等追回。
综上,被告人亓某甲作案7次,涉案价值113791元;被告人张某某作案4次,涉案价值88425元;被告人冯某某作案4次,涉案价值88425元;被告人屈某某作案4次,涉案价值42766元;被告人陈某某作案4次,涉案价值42766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3次,涉案价值37966元。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亓某甲经济南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经济南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经济南市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亓某乙等21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亓某丙2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亓某甲、张某某、冯某某、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亓某甲、张某某、冯某某、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某甲、张某某、冯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亓某甲、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亓某甲、张某某、冯某某、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主动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亓某甲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屈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并处罚金,若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孝
董雪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亓某甲、张某某、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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