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69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乡XX村委XX庄,2013年4月15日因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某(已判决)在朱某某的介绍下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春水镇和庄村民王某某种植在春水镇XX庄南河北岸东至水泥路、西至河岸、南至河岸、北至住户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伙同朱某某,及雇佣的伐工杨某圈、吴某平将杨树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树种皆为杨树,共计38棵,蓄积为15.69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山浩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