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7月28日,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邻居林某甲在本区**街道**社区**路**号门口,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林某某和其子林某乙(另案处理)殴打被害人林某甲。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拳头连续殴打被害人林某甲头脸部,其子林某乙除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甲脸部之外,在被害人林某甲要从地上起身之时,用脚蹬被害人林某甲脸部,使被害人再次倒地不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9时许,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林某甲家属施某某出具的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黄某某、吴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伤情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辨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加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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