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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住项城市**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退回项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项城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2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9月09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夏某某、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项城市区**路盗窃袁某某停放在路边越野车车内的习酒1箱、中华烟1条,价值2450元人民币。

2、2019年0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夏某某、李某甲等人,在项城市**路和项城市**医院院北道路上,连续盗窃,其中在1辆车内盗窃1副眼镜。

3、2019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李某乙等人在项城市**小区,连续盗窃车内财物。其中在1辆红色的奔驰车内盗窃2盒大前门烟、2盒芙蓉王烟;在1辆车内盗窃1包糖;在1辆车内偷了100多元现金。

4、2019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小区,连续盗窃车内财物,其中在1辆车内盗窃2盒芙蓉王牌烟、在另1辆轿车内盗窃五六十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盗窃的习酒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领条等;

2、​ 证人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 价格认证意见;

6、​ 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钧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共3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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