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男, 1980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009300511.,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五里岗村双石桥7组,现住镇平县城郊乡五里岗村双石桥7组。2015年9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经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206230036.,汉族,农民,小学肄业,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小店村5组,现住镇平县城关镇中山街西段。2011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1日经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单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0111J的银灰色比亚迪越野车,窜至镇平县杨营镇刘洼村十二里河路口东边50米路南巷道里,通过撬门入户的方式进入仵江燕家,将其拴在院内的一只拉布拉多名犬盗走。
2019年10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单某,由李某驾驶车牌号为R0111J的银灰色比亚迪越野车,窜至镇平县杨营镇刘洼村十二里河路口东边50米路南,将吴青波拴在其家门前狗笼里的一只拉布拉多名犬盗走。后经镇平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吴青波被盗的拉布拉多名犬价值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单某、李某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丰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李某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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