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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郏检二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551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及他人名义采用虚假贷款手续的方式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6万,贷款到期后,赵某某没有能力还款。2010年12月27日,赵某某以其妻子王某某名义贷款21万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赵某某在无力偿还前期贷款的情况下,用马某某、郝某某的名义采用虚假贷款手续骗取贷款共计6万元。后赵某某离家外出。2019年,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将以马某某、郝某某名义贷款的本金6万元及利息归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银行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以后积极筹措自己归还银行贷款,取得银行的谅解,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佳佳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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