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冯航、被害人近亲属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郭**在**县城区**路**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因公共区域停车问题和妻子职**与**店老板王**及其妻子王**等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郭**将被害人王**推打倒地,致使被害人王**右腿股骨颈骨折。2019年11月15日,经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获嘉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获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王**、职**、郭**;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郭**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如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后,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来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现取保候审于**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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