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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9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罗山县**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罗山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被驻马店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当行驶至河南省罗山县城**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4.现场查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罗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煦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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