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五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8********,汉族,初中,农民,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于2019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0时许,赵某某驾驶豫EYQ***长城牌轿车进入赵某甲住宅所在胡同,将车停在胡同北口后,步行至赵某甲住宅大门口。未经被害人同意将大门拧开进入赵某甲家院内,院中大门和西屋卧室门已关闭但未上锁。赵某某进入西屋卧室后绊倒在床上,用手拽苏某某的手和脚,发现不是赵某甲的女儿,苏某某惊醒后大声喊叫并挣脱,赵某某立即从大门逃跑,赵某甲家中钱财物品均未丢失。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赵某某手部特写照片4张;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赵某某无前科证明、赵某某非党员证明、赵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苏某某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赵某甲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鹏

助理检察员:苏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