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汉族,**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淮阳区**镇**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周口市淮阳区**镇开办****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土豆粉的过程中,违法超量添加明矾,并在周口市淮阳区**乡、**镇、**乡及**县等乡村超市销售。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土豆粉等产品铝残留量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谢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大江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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