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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中专毕业,199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0********,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号,住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19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2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李某某在“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注册赌博账户,后通过组建微信群代群成员在“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投注。经鉴定,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李某某通过其使用的银行账户向赌博网站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260888元人民币,收到赌博网站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19125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李某某赌博账户下注金额共计810988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网络赌博账户截图照片;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杨映华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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