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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2********,汉族,初中毕业,群众,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望江”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津路景华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所驾驶的“望江”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2.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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