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十八盘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尚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阳县243省道19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尚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尚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十八盘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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