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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址河南省新密市****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新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豫A*****号牌小型轿车,沿S3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赵某乙撞倒在地。赵某甲停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赵某甲当场带回接受调查。被害人赵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经鉴定,赵某乙系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3.鉴定书;4.接警证明、120急救中心受理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道路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5.证人赵某丙的证言;6.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星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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