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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现住河南省息县**镇**庄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12时47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豫S******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3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7省道息县龙湖湾路口路段时,在非机动车道与陈秀珍驾驶的两轮电瓶车发生相撞,发生致陈某某受伤、二轮电瓶车乘坐人马某某轩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6日,经息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20日,经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汤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马某某尸检报告、陈某某伤情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未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未化解,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陈某某伤情鉴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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