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镇**小区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田某甲在延津县**镇**街**公司门面楼二楼,多次组织人员利用自动麻将桌以“点炮胡”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共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已将全部违法所得上交于延津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志灵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镇**小区廉租房**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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