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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家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片**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0月1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东岗派出所抓获,次日被临时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2019年10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出所,同年10月23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7日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6月份,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河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名下的**美食街、****主楼配楼、**职工楼建设项目。2015年9月17 日、2016年1月29日、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甲(已判决)先后同**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建该三个工程项目,工程款总造价802.2635万元。2017年10月份工程全部结束,**公司**项目部共支付石某某、李某甲工程款 729.2737万元。工程建设期间,冯某某等52名工人给石某某、李某甲所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至工程结束石某某、李某甲拖欠五十二名工人工资共计80.106万元。2018年1月30日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嵩人社监察令字[2018]8号),责令石某某、李某甲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52名工人工资。石某某、李某甲至今仍未支付。

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逯某某等人证言;

3、限期整改指令书等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材料、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春燕

                              检 察 员:张兴杰

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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