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3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乡,住封某某XX乡XXX村二组。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18年10月17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X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高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XX通过一驾校教练(未查找到)以高XX的驾驶证信息为自己伪造驾驶证一本。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XX持此伪造的驾驶证开车行驶至封某某南干道至黄池路口时被封某某交警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封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伪造的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XX、张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XX判处拘役刑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乡X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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