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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村,住宜阳县******组。被告人苏某某2013年10月2日因打架斗殴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伍佰元;2014年7月17日因打架斗殴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伍佰元;2016年6月 25日因贩卖毒品被宜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9时,被告人苏某某和八个朋友在宜阳县城关镇黄河厂桥西路北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共喝了约八件啤酒(9瓶一件),被告人苏某某记不清自己喝了多少啤酒,后被告人苏某某又同朋友到宜阳县**镇**KTV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又喝了三四听啤酒(330ml/听),凌晨00时许离开KTV后被告人苏某某又和朋友去向荣市场里面一家烧烤摊吃饭喝酒,又点了啤酒和一瓶白酒,被告人苏某某又喝了啤酒和白酒,具体喝了多少啤酒、白酒个人已经不知道了。次日上午10时被告人苏某某在锦华市场吃饭又喝了一瓶啤酒后,和朋友周某某乘坐周某某男朋友(姓名不详)驾驶的豫C8****号灰色面包车到烟草局附近,周某某和其男朋友下车办事,因天热开空调车没有熄火,被告人苏某某在酒后无意识的情况下无证驾驶豫C8****号灰色面包车沿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红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停车等红灯的豫CK****号白色轿车发生追尾(当场与对方车主协商私下处理)。事故发生后附近巡逻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宜阳县公安局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出及在宜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照片;

4、证人张某某(豫CK****号白色轿车驾驶员)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苏某某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寒

郭晓燕

2020年1月10日 

附:1.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宜阳县**村**队家中;

2.本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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