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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卫辉市汲水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卫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C8X***轿车沿卫辉市电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寺门路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贝某某、贝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敏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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