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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10日、1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河南省汤阴县**镇**村李某某的家中、河南省汤阴县**镇**村**社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联系张某某、马某某、李某西等人以龙虎斗的方式组织赌博,李某某负责发牌、出借现金、提供赌博筹码、刷银行卡及银行转账,以5%的比例从赢家抽取利润,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索要赌债,每人每注几百至几千元不等。其中,张某某输掉赌资1.7万元,含1.5万元赌债,后偿还被告人王某某0.5万元;马某某输掉赌债2万元;李某西输掉赌资3.91万元,含3.4万元赌债。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李某西、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娜

检察员:武书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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