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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6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载着乘员姚某某沿伊川县**桥由西向东行驶该桥中段时,与同向左转弯起步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CTA**号长安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熊某某、姚某某二人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熊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姚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罚金6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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