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A*****黑色荣威小型轿车沿高邑县刘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刘秀路立交桥西口时被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成文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卷宗1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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