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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号货车,沿涿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碑店市方官幼儿园南侧路段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集体分析责任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协议书及谅解书,驾驶人、车辆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本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可以从宽处罚。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院印)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1789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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