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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6********,满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市**镇**村**组**号,捕前住霸州市**乡**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霸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9日霸州市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霸州市**乡**村自己家中利用手机建立名为“小群”的微信群,招揽高某某等三十余名人员入群并发布六合彩信息并在手机“极速六合”APP上分赌博,共收受群内人员赌资499355元,获利24967.75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涉案手机提取信息U盘一个、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彬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霸州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款2496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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