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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捕前住******村。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梁某某借用的位于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乙家中,组织张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真实信息不详)等人参与“牌九”赌博活动,并为赌博提供赌资、筹码,涉案赌资共计5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娈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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