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龙湾镇**村,现住:雄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普通客车自雄县世纪城小区行驶至将台路与铃铛阁大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4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颖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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