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67100452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与被告人王某乙共同预谋盗窃迁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毛坡旧钢筋,当晚18时许,王某某携带切割锯与王某乙各驾驶摩托车至现场后,恰遇被告人任某某和王某甲,被告人王某某便提出与任某某、王某甲共同实施盗窃,四名被告人均表示同意。从当晚21时许至次日凌晨6时许,王某某使用切割锯将较长废旧钢筋切断并与其他三名被告人把毛坡处废旧钢筋全部运到下面空地,后任某某电话告知迁安市**镇**村侯某某驾车到现场收购钢筋,装车后当四名被告人随侯建军驾驶三马车(冀C****)行驶至迁西县**乡**村范某某磅房处准备过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认定,被盗废旧钢筋市场价格人民币5586元。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2证人娄某某、侯某某等人出具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重笔录;
4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废旧钢筋价格认定结论书;
5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彦秋
(院印)
附: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 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83153****)、王某甲(联系电话:1593257****)、王某乙(联系电话:1358254****)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1册,其他证据材料6页;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切割锯1台;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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