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双城镇**村**委**组,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北港物流**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营二区11栋1单元12号,由吴某某在楼下拿对讲机望风,张某、郑某某持另一台对讲机上楼,两人由郑某某利用开锁工具将该处房屋的门锁打开进入屋内盗窃。被盗物品有蜜蜡、项链、戒指等首饰;茅台等白酒及奖章、胸章、印章、相机等物品;1000元现金。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将其中部分奖章、印章、胸章、相机扔在海港区新崔庄17栋居民楼附近;将部分被盗首饰存于张某女朋友岳某某处;将被盗的白酒卖出;将部分被盗物品通过快递方式邮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崔某某处。被盗的白酒经鉴定价值4717.33元人民币。被追回的部分被盗赃物经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8600.31元。
另查:
1、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吴某某、郑某某三人驾车到朝阳市双塔区恒屹家园小区,吴某某在车内望风,张某、郑某某撬门进入小区5号楼5单元501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取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5个、项链3条、战国红手串1条、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男士单肩包1个、香烟若干盒、牛奶半箱、奇石一块。后三人将被盗手镯、戒指出售给朝阳金店,所得赃款11700余元,此款三人各自分得3000元,其余用于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戒指价值人民币13296元。
2、2019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郑某某、吴某某驾车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40号楼4单元门前,吴某某在车内望风,张某、郑某某撬门进入502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取IPAD平板电脑1台、彩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华为手机1部、硬币100元。
3、2019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郑某某、吴某某窜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恒屹家园小区3号楼6单元602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由吴某某在楼下拿对讲机望风,张某、郑某某两人进入屋内盗窃。盗窃华为手机2部,手表、项链、手镯、吊坠、戒指、手串、纪念币及三眼天珠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指认现场记录、扣押的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辉
(院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共肆册;
3监控光盘壹张;
4随案物品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