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19〕16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巷**号,住户籍地,原系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职员。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石家庄市**城**座**室的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维护高某某等人委托代为管理的17家淘宝店铺的职务便利,将上述淘宝店铺对应的17个支付宝余额共计122346.21元,分多次转出,至其母亲王某某及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归还自己的网上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3. 被害人成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萍
解 娜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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