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19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19时许,在玉田县玉田镇东查屯村“亚滨农家院”内,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对章某某、孙某某、辉某某进行殴打,致章某某体表挫伤面积20c㎡,孙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辉某某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章某某、孙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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