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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19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2月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19时许,在玉田县玉田镇东查屯村“亚滨农家院”内,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对章某某、孙某某、辉某某进行殴打,致章某某体表挫伤面积20c㎡,孙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辉某某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章某某、孙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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