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深泽县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深泽县北苑路与向阳街交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57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建立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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