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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7********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泊头市****号**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7时许,在泊头市**歌厅,被告人石某某与宗某甲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期间石某某将宗某甲打伤,经鉴定,宗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石某某主动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宗某甲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宗某甲的陈述、证人宗某乙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溶婷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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