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2时许,在河间市**步行街,吴某甲(已判决)醉酒后无故损坏**餐厅的广告牌和街上的桌椅,被**美食街的员工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阻止,双方发生打斗,吴某甲认为挨了欺负,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甲和曹某某、刘某某(均判决)等人,李某甲伙同吴某甲、曹某某等人将李某乙、吴某乙、杨某某、李某丙打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吴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不锈钢墩布把;2.书证:河间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吴某乙等人的陈述;5.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甲、曹某某、刘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沧渤(2019)临鉴字0418号、0423号鉴定意见书;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9.视频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槐素珍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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